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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办条件和程序
浏览: 日期:2015/10/26 15:29:44 

一、申领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:
1、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;
2、有工商营业执照;
3、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4、有设计、施工、调试及维修设备;
5、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、维修服务措施;
6、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;
7、无违法、违规经营行为。
(二)资质等级条件
1、一级资格条件
1)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(含)以上;
2)企业经理有四年(含)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;
3)高级工程师4人、工程师8人、其他技术人员6人;
4)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(含)以上。
2、二级资格条件
1)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(含)以上;
2)企业经理有三年(含)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;
3)高级工程师2人、工程师4人、其他技术人员4人;
4)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(含)以上。
3、三级资格条件
1)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(含)以上;
2)企业经理有两年(含)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;
3)高级工程师1人、工程师2人、其他技术人员2人;
4)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(含)以上。
4、未定级资格条件
1)企业经理有两年(含)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;
2)工程师3人、其他技术人员2人;
3)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(含)以上。
 
二、申办程序


(一)申请技防系统设计、施工、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:
1、《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、施工、维修资格证申请表》一式两份;
2、书面申请报告;
3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4、单位简介;
5、营业场所房产证明(或租赁协议)复印件;
6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、职称证书、身份证、劳动合同复印件;
7、主要系统设备、检验仪器明细表;
8、系统质量管理制度;
9、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;
10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(含合同、系统决算清单、验收报告)复印件。
提交申请材料时,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,验证后退回。
(二)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。初审合格的,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。初审不合格的,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。
(三)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准。符合条件的,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;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。
(四)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,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准。对符合条件的,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;对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。
 
三、证书换发和变更
 
(一)换发
1、《资格证》有效期限为两年,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30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。换证条件、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。期满不换证的,其《资格证》自行作废。
2、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,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,经批准后,可提前或延期换证。 
(二)变更
《资格证》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,持证单位应在30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《资格证》变更手续。
 
四、资质等级的晋、降级


(一)持证单位领取《资格证》一年后,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,可申请晋级。
(二)领取《资格证》两年内,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600万元以上、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,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150万元,资格等级降一级。
(三)未定级资格单位,领取《资格证》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,取消其未定级《资格证》,一年内不予重办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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